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项创新举措。今年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确立20周年,20年来凤庆县人民检察院与人民监督员并肩齐行,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质量评查、案件公开听证、案件公开审查、法律文书宣告送达等,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见,以人民的智慧提升人民检察工作质效。
在人民监督员制度创设20周年之际,凤庆县人民检察院结合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在开展普法宣传的同时,广泛宣传人民监督员工作。
宣传中,检察干警通过发放普法宣传册的方式,向群众宣讲检察机关职能职责、检察办案典型案例和普法知识,同时着重介绍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履职情况。有群众表示,原来群众可以通过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办案等司法活动,并对办案活动进行监督,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进一步保障了执法办案公开、公正、透明,还大大提升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此次宣传,进一步提升了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知晓率,扩大了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影响力,让更多群众在接受普法宣传的同时了解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而关心、支持、积极参与到人民监督员工作中来,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起到积极意义。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八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二)人民陪审员;
(三)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