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6日,李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被移送至临沧市凤庆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李某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并听从他人指挥将流入的资金转移。经查,流入其银行卡内的资金有梁女士的被骗资金。
为最大程度追赃挽损,尽可能减少被害人损失,检察官依法传唤了李某某,耐心对其释法说理,阐明主动退赃退赔对案件办理、量刑的影响。李某某从开始时坚决不退,到最后答应尽力退还被害人的损失,并表示真诚认罪悔罪。检察官立即开展资金退还工作,联合办案民警,多次向远在北京的梁女士拨去电话。
梁女士在经历诈骗后,提高了防范意识,拒接了陌生电话。办案人员多次联系无果,后通过联系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成功联系上了梁女士,并向其退还追回的2万元被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