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这车是我开的......?”网友:你可真敢说! |
时间:2025-06-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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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酒后驾车被查,其亲属殷某某为“义气”出头,多次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谎称车辆由自己驾驶,企图帮助李某某逃避法律责任。
该案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殷某某在证据面前最终承认作伪证的事实,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6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看似“仗义”的举动,最终让殷某某为自己的糊涂行为付出了代价。
案件中,殷某某出于朋友义气多次向公安机关提供汽车由自己驾驶的虚假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或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面临刑事追责,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本身已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企图通过作伪证逃避处罚,更是错上加错。司法机关对“顶包”“伪证”等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任何妄图干扰司法公正的行为,最终只会让自己和“朋友”陷入更严重的法律困境。
面对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是公民义务,作伪证的“义气”只会害人害己 发现违法犯罪,应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面前无“小事”,莫因一时糊涂触犯红线。 守护司法公正,就是守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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