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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有些“关”可不能乱闯
时间:2025-07-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轰隆!轰隆!”只见一辆红色大拖车猛轰油门,撞断高速收费站栏杆疾驰而去……

你以为高速冲卡逃费只是占点小便宜那么简单?错!这看似“机智”的操作,实则正将自己推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丁某某用惨痛的教训为所有人敲响警钟——别让侥幸心理成为你人生的“收费站噩梦”。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11日,丁某某驾驶一辆红色解放牌大拖车从安徽省吴山高速路口冲卡上高速,准备运送两台挖掘机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同年11月14日,丁某某到达双江县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时,为逃避高额通行费和超载可能造成的费用,在未缴纳过路费和办理超载手续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强行冲过高速路收费栏杆驶出车道。经核查,丁某某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6210.67元。

经审查,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冲撞栏杆的方式,趁收费站工作人员不备,强行冲卡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双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以丁某某犯抢夺罪依法判处


检察官释法



高速公路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依法缴纳通行费是每个驾驶者应尽的义务。任何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缴费的行为,不仅损害了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希望广大驾驶者能从这起案例中吸取教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触犯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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