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牛肉及其制品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食品,李某将其加工销售,无疑是在拿公众健康当赌注。其生产、销售金额达25万余元,已属“其他严重情节”。
食品安全无小事,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命健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极易引发严重食源性疾病,对公众健康构成重大威胁。法律对此类行为严惩不贷,体现了国家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决心。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正是为了筑牢食品安全的法治防线,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切实守护好百姓餐桌上的安全。这起案件的判决,也再次向不法分子敲响警钟:触碰食品安全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