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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在“临”身边∣永德:枪支碰不得,“野味”吃不得,莫让“野味”变牢饭
时间:2026-09-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近年来,永德县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作为检察履职重点,坚持打击犯罪、公益修复、普法治理协同发力,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以高质效履职筑牢边疆生态安全屏障。


为强化生态普法宣传,拓宽外部监督渠道,提升检察工作透明度与司法公信力,近日,永德县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何某某、尚某某等4人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陶某某、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出庭支持公诉,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乡镇工作人员及群众代表全程旁听庭审,将法庭变成鲜活的生态法治课堂。



上述案件,被告人何某某、朱某某等4人均各自持有射钉枪,并在禁猎期使用射钉枪共同猎杀野猪,被告人何某某、尚某某使用射钉枪共同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水鹿1只和白鹇1只,被告人何某某独自使用射钉枪猎杀白鹇2只,检察机关以被告人何某某、朱某某等4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被告人何某某、尚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被告人陶某某、李某某使用陶某某持有的1支射钉枪共同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豹猫3只,被告人陶某某独自使用射钉枪猎杀豹猫4只,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人紧扣案件事实开展以案释法,向旁听人员细致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法条内容、构罪标准及情节严重情形,厘清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的法律界限,列举常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保护动物,细致阐释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用工具、方法相关规定,着重警示在场群众:法律面前不存在“不知者无罪”,不懂法律不能成为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几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承诺愿意积极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

办案不止于个案办结,源头治理更为关键。针对偏远山区群众生态保护、枪支管控法治意识薄弱等突出问题,永德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深化“刑事打击+公益诉讼+普法宣传”一体化生态检察办案模式,联动公安、林业等部门常态化开展“送法进乡村”普法活动,推动源头防范治理,用“检察蓝”守护“生态绿”,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永德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普法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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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什么枪?

射钉枪——以射钉弹火药能源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检察官提醒:非法持有以射钉弹火药能源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射钉枪1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非法持有射钉枪2支以上,属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什么枪?

气枪——以压缩气体能源为动力发射气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检察官提醒: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能源为动力发射气枪弹的枪支2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非法持有气枪5支以上,属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永德县境内常见的野生动物

大家要共同保护

(图片来源于网络)


灰叶猴——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猕猴——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水鹿——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白鹇——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豹猫——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中华斑羚——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赤麂——“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野猪——普通野生动物


什么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1.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2.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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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什么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2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认定为“情节严重”;价值2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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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什么是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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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

2.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3.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4.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什么是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工具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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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禁猎区:云南省范围内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各类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湿地,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鸟类迁徙通道、保护小区,河流岸线(河堤或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水平外延1千米以内,各类湖泊、水库岸线(湖、库堤或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外延1千米以内,各级公路路面、铁路轨道外侧水平外延1千米以内,全年禁止一切非法猎捕活动。

禁猎期:云南省禁猎区以外区域,每年5月1日至11月30日禁止一切非法猎捕活动。

禁用的工具:禁止使用军用器械、气枪、射钉枪、地枪、地弓、排铳、弓弩、弹弓、毒药、爆炸物、电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粘网、捕鸟网等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工具。

禁用捕猎方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巢、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捡蛋、电捕等危害性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来源:永德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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