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4-03-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
感谢检察机关帮我们促成和解,为这件事情画上圆满的句号。 近日,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在办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申请监督案中促成双方和解,成功化解矛盾纠纷。 阿兰(化名)与阿菊(化名)本是情同姐妹的好友,2017年阿兰在阿菊经营的茶室工作,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对阿兰的工作性质和报酬均未进行明确约定。阿兰索要劳动报酬过程中对仲裁和判决不服,于2023年11月2日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承办检察官审查案件时发现,阿兰与阿菊是一起从贫困山区走出来的发小,诉讼案涉金额不大,为何阿菊宁愿花钱请律师也不愿支付劳动报酬?阿兰离异后独自抚养孩子,家中还有年迈体弱的父母和残疾瘫痪的哥哥,阿兰是全家的主要经济支柱,如果案件简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是否会加剧其家庭困难,进一步激化矛盾?带着这些疑问,承办检察官向双方当事人及其所在的村委会调查核实,找到了矛盾积怨的症结所在。在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中,办案人员注重耐心倾听、疏导情绪,对双方当事人之前诉讼中产生的误会和矛盾进行释明化解,经过多次沟通、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解开心结,握手言和,破裂的姐妹关系重归于好。2024年3月4日,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并将和解资金兑付到位。悠悠万事,民生为大。临沧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记司法为民宗旨,把民生作为最大的政治,在司法办案中始注重“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2月开始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部署,围绕就业、食药、社保等民生热点以及劳动者、消费者、妇女等重点人群,聚焦一个地区、一类人群、一个行业、一个领域等突出民生问题,重点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在监督办案中把守护“民生”摆在首位,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和社会关系修复,运用法治“力度”切实提升民生“温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其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