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现场,检察官当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就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阐述,同时围绕本案从法、理、情等角度对被不起诉人进行释法说理、训诫教育,使其认识到非法持有枪支的严重危害性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并当众送达了文书。
本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山中捡到一支枪,后将该枪支带回家中并不时拿出来把玩,其女儿发现后立即将王某某带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将枪支主动上交。经鉴定,认定该枪支为以射钉弹火药能源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检察官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鉴于王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且在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规定期限之内主动上缴枪支,故决定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